问:我公司支付外方红利时,因外方要求汇至其个人账户。并且在支付前已经在国税按规定缴纳了10%的代扣代缴所得税。但在地税审批时,因是汇至个人账户,要求再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对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以,根据如上规定,您如果将此红利汇到境外其个人账户,则可以视同为境外个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红利所得,依上述规定应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企业确属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9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则可以按上述财税〔2005〕102文件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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