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本市另外一个区设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账务由母公司统一处理,员工工资由母公司统一支付。该分公司是否需要向所在区的税务局做个人所得税申报?还是统一在母公司所在区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谁支付谁扣缴谁申报。如果纳税人有税法规定的自行申报情形(比如有两处所得、年收入12万等),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