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总公司在北京,在安徽设立分公司。根据税务方面的相关规定:由总公司划分给分公司一定数额的所得税;2008年度,分公司的会计利润为20万元,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划分给分公司的所得税为140万元,分公司也已根据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此140万元的税款,请问分公司预缴的140万元税款怎样做账务处理?
答:分公司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就地预缴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将这部分作为企业集团已预缴税费,多退少补。
①分公司预缴时
借:拨付所属资金——总公司拨入 140
贷:银行存款 140
②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已预缴的这部分税费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40
贷:拨付所属资金——拨付分公司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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