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能否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该开具专用发票,但是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行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