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租用别人的房屋经营,但是出租人不愿意缴纳房产税,是不是应该由单位代缴?代缴又应该怎么样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出租方存在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