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从行政机关退休后,受聘于另外的企业。请问退休工资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因此,您退体后受聘于其他企业,从原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再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四个条件,那么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四个条件,那么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