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争取到一笔地方财政扶持的专项基金,市府文件列明了列支渠道“专项应付款”形成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等,未形成资产的贷记有关科目并上报备案。请问这笔款要缴所得税吗?我公司是核定征收,如果要缴是否“收入×核定率×税率”计算?我听说如果这笔款因项目终止,余款归还原渠道的话就不要缴所得税,税法有无相关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采用“应税收入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地方政府财政扶持的专项基金,即使会计已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也应作为“应税收入额”,因该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不征收税收入。
如项目终止,归还该资金来源单位时,再作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