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由新加坡的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建设的,由于老板为外国人,企业营利后分取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如果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对外籍个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