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YXRRQY20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出售了一辆已使用多年的小汽车,按以前的规定在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政策进行了修订,那我们在出售已使用多年的小汽车时是否也要缴纳增值税了?
咨询时间:2009-03-18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如您所述,“出售使用多年的小汽车”,即出售2009年以前购置的小汽车。基于原增值税条例和细则而制定的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政策均已废止。
1、如果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如果贵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复时间: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