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从09年1月1日开始还进项税转出吗,如果不转出,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您所说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如果工程建造的是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建造后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工程建造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如果属于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也需注意领用材料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