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剩余期间的税率如何执行?是新税率还是旧税率?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依照法定税率25%执行,如果有优惠税率的按优惠税率,对于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经计入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进行处理,即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照新法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