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山西购进焦炭,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费用项目有:运费、铁建基金、电化费、邯济运费济、邯济运费京、印花税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请问按照国家今年新实施的增值税政策,除运费、铁建基金之外,像电化费、邯济运费(济)、邯济运费(京)这类费用,可否计算进项税抵扣?特别是“邯济运费(济)、邯济运费(京)”这两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如果贵公司所说的“邯济运费(济)、邯济运费(京)”属于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那么就可以作为运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