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正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是需要的。但附件1中的1.4条中,可以选择“否”,也就是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1中的1.4条中的“否”,是指此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在此之前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