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一家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5年一次到期支付的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我方承担,对方是税后的。2008年是*9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如何缴纳?另外,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我公司借款是从2008年1月借的,请问是否应该执行该文件?
答: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5年一次到期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应在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上述企业2008年签定的借款合同,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应按上述规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这与居民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具体操作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