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对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实行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含税售价为10500元(分开销售的话,电脑为10000元,硬盘1000元),电脑不含税进价8000元,硬盘进价不含税800元,买赠行为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请问: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收入是多少,增值税销项税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10500/1.17=8974.36(元)。
其中,电脑确认收入
(8974.36/11000)*10000=8158.51(元)。
移动硬盘确认收入
(8974.36/11000)*1000=815.85(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8974.36元(10500/1.17),其中电脑确认收入8158.51元〔(8974.36/11000)*10000〕;移动硬盘确认收入815.85元〔(8974.36/11000)*1000〕。
增值税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增值税应确认销项税额:
8974.36*0.17=1525.64(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974.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25.64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00
贷:库存商品——电脑 8000
库存商品——移动硬盘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