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费用核算的会计政策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即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可按“所得税费用”这一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操作中,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记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所以期末,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会计核算为: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二、所得税费用核算的税收政策分析
税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但是企业要每月结转损益类科目,“所得税费用”的结转也不例外。
三、差异分析
在实际中,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都是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为当期实际发生数,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当期实际发生数结转“本年利润”。这就导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会计上已结转的企业所得税与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出现差异,使报表与账簿余额不一致。既要遵守税法规定,又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举例如下:
某企业2008年第1、2、3、4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那么季度终了及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的会计核算分别为(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9季度: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借:本年利润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第二、三、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都小于0,故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不做会计处理。
2008年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40万元。那么该企业2008年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40万元×25%),即所得税费用10万元,而已做会计核算所得税费用为25万元,导致账表不符,这就需要调整差异。而税务机关实际应退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不定,导致企业财务处理较复杂且不利于以后的会计核算。笔者认为,采用以下会计处理方法可以较为科学、合理地反映所得税费用:
*9季度只做预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第二、三、四季度不做账务处理。
2008年年度终了,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万元
借:本年利润 1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税务机关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可做:
借:银行存款 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万元
这样,既符合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简单明了,又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还兼顾了税款征缴、退补的实际情况,也可避免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不得扣除”,与准则上规定的所得税费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造成的会计人员在理解上产生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