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有利润的可以弥补连续5年内的亏损,但可以几年弥补完?例如:2008年我公司盈利300万元,03至07年我公司共亏损700万元,当年盈利的300万元弥补后还有亏损400万元,是否可以用09年以后年度的盈利继续弥补?期限是几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2003年发生的亏损只能用2004、2005、2006、2007、2008年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至08年止03年发生的亏损仍没有弥补完,则2003年的亏损不能再用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只能税后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