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规模纳税人以平价销售方式为一般纳税人代销货物,一般纳税人按年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依照一定的比例向小规模纳税人返还手续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未实现增值,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税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规定,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法规,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受托代销货物,按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缴纳增值税,同时取得委托方按销售额一定比例返还的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法规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