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军分区将其闲置的一宗土地租赁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由该房地产公司出资建成一个专业市场后租赁给其他商家,租赁收入归房地产公司,合同约定房屋建成后,产权属军分区所有,由房地产公司使用18年后无偿归还军分区。请问:该市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如果由军区缴纳,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是否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的规定免征房产税?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9条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第二条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根据上述规定,军队非自用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缴纳。如房产归军队所有则暂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