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请问是否适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文件?
答:H股与红筹股是有区别的,通常意义讲,H股应为在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而红筹股则属于在港注册但其经营业务来自于国内,或者是属于内地的居民企业先在香港注册而后在香港上市但其主要业务及投资来自于内地。如果是上述提到的这两种红筹股的情况,则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文件),该文件解决的是“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关于您所问的红筹股我们理解不能适用该文件。
对于香港企业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参照如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于境外股东从境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