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加工企业的售价低于成本,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调增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并没有类似增值税的按三种顺序确定销售额的规定,但是对于售价低于成本,属于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会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