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建厂房过程中,有些材料未通过建筑公司而由公司自行购入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抵扣,我公司要对该材料补缴营业税吗?
答:对于给贵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在计征建筑业营业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施工单位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应连带上述材料费一并计征营业税。
贵公司取得的用于自建厂房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我们理解,如果抵扣,应该是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相应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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