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的问题是,这里的“累积未分配利润”是按照母公司口径统计数,还是按照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统计数?
答:合并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编制的。利润分配是特定企业的特定事项,可能只有母公司进行分配,或可能只有子公司分配,所以财税〔2008〕1号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是针对特定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参照计算的一项指标,应是个别报表指标。而不是合并报表口径下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