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我企业已于2007年2月7日通过审批可以享受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由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我单位已通过审批的2008年,200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否还可以继续执行?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法规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如果所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以继续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