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家企业因为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股东通过其他途径由银行取得贷款,并即将款项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借给企业。因为没有息差该股东还需要负担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计算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是按利息收入而不是按利息差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