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在签定销售合同时一般要留10%质量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企业产品的有较高的质量,由于检验条件所限,有时因为质量原因造成货款不能收回,证据为购货方传真或我厂同意放弃货款的协议,请问质量保证金能否按照坏账处理,并且在所得税汇算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贵公司这种情况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坏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