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山东的一家企业,新税法实施后,规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我公司没有坐落在当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税法实施前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08年度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资料,资料是2005-2007年度的。我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15%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还是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2008年12月)开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