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计算所得税时涉及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能否举例说明一下新准则对这部分的核算是如何规定的吗?
答: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举例,某企业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万元):
同时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25-25=100(万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600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00=7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