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设在广东,拟到西安办一间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目前营业执照尚未办好,但总公司已为分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准备开业时投入使用,有关税务、财务问题请教如下:
一、已买好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总公司名称,购买时拟由总公司记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西安分公司正式成立时(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总公司则将设备调拨给分公司使用,开出调拨单作记账依据:
借:长期投资——西安分公司
贷:固定资产(原价)
三、西安分公司成立后,实行独立核算,增值税及各种附加税费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回总公司缴纳,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总公司有关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①拨付流动资金时
借:长期投资——西安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
②总公司转让材料时,按交易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西安分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西安分公司偿还货款给总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西安分公司
上述账务处理是否恰当,使用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答:总公司设在广东,拟到西安办一家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一、已买好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总公司名称,购买时拟由总公司记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西安分公司正式成立时(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总公司则将设备调拨给分公司使用,开出调拨单作记账依据:
借:拨付所属资金——西安分公司
贷:固定资产
三、西安分公司成立后,实行独立核算,增值税及各种附加税费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回总公司缴纳,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总公司有关账务处理:
①拨付流动资金时
借:拨付所属资金——西安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