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8〕104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请问我公司09年抵扣的上述通知中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抵扣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2)计算2009年应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用2008年已缴税款抵交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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