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是一个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中部扩抵政策,2006年以前购买的部分车辆,在2009年时,折旧年限到,井我们公司决定,将此部分车辆报废,并将此部分车辆作价进行了变卖,取得了收入,我公司对此部分收入能否依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税率交纳增值税?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贵公司销售2006年以前购买在2009年折旧年限到期的车辆,可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