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时,对原来的预收收入预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贵公司取得的预售收入在未符合条件确认销售收入前,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据以计算应预缴的税额。在预售收入符合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实际毛利额与此前销售收入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