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利用玉米生产淀粉,生产过程中玉米里有效物质被用来生产淀粉,剩余物质被用来生产蛋白粉,该产品主要用于饲料生产,产品类别是单一饲料:蛋白粉,有省畜牧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请问蛋白粉适用什么税率?
企业用玉米生产淀粉过程中,产生的蛋白粉在销售时,能否按农产品中的粮食或按饲料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玉米生产淀粉而再产生的蛋白粉,已不在粮食列举的范围中,所以不能适用13%增值税税率。那么,是否符合单一饲料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9条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籽以外的菜子籽、棉子籽、向日葵籽、花生籽等籽类产品。
依照该规定,对单一饲料界定是限制解释,“蛋白粉”也未在列举中,不属于免税饲料。
综上我们认为,销售蛋白粉,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