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当年计提坏账准备金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税前扣除?是否是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要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的都可以税前列支?
答: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但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对于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已明确了不得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证券行业、保险公司、金融企业做出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外,其他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
综上,企业对“坏账准备”处理,存在着会计与税收差异,在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附表三和附表十进行调增处理。
对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发生坏账时,首先应使用以前年度坏账准备余额,余额不足时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