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有一小区已开发完毕,我公司在小区内建了一幢3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楼。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文件的规定,该建筑属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我公司财务已将建造此物业楼的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科目,该物业楼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但是没有产权证)。请问日后物业公司在此办公,还需缴纳此物业楼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使用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楼,由使用土地及房产的经营管理的单位——物业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