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现我院为市政府代建大剧院工程项目,请问我单位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委托代建不动产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但以委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委托代建的财务及税务要求如下:
1)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证或以其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
2)受托方(房地产开发方)不得垫付资金;
3)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开给发委托建房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发票转交给委托建房单位);
4)受托方(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委托建设单位实行全额结算,并向委托建房单位收取委托手续费;
5)受托方将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6)委托方办理单独的立项批复(如整个项目部分为代建部分为自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
七、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区分如何纳税要看具体的合同:
1、如果贵设计院没有建筑安装的资质,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如果贵设计院有建筑安装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是代为建筑工程合同,那么对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纳税,对建筑工程部分按建筑业纳税。
3、如果贵设计院有建筑安装的资质,但土地使用权由贵设计院取得,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建设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建设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贵设计院替建设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贵设计院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贵设计院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贵设计院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