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行双包,即包工包料。由于我公司只能施工和安装,因此钢结构构件的生产加工(包括原材料)全部转包给另一企业生产,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构件加工完毕后我公司将加工好的构件从该企业买过来,直接发往工地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后在施工当地地税局开具建安发票(我公司提供了外出活动证明),全额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我公司在这种经营活动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建钢结构安装施工工程,钢结构构件的生产加工包给另一企业,不属于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而实质是混合销售行为。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计缴营业税,购买的钢结构构件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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