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部分要交17%的增值税,不能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是不是不划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明确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对于增值税新规下,不适用简易征收政策的销售旧固定资产,如果是按17%计征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购买方再次转让时,也是要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的。
所以如果纳税人购买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旧固定资产,因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再行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不适用17%税率。
请关注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