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水产品加工(鱼、虾)企业,2008年有部分初加工的水产品属免税范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的优惠政策,针对该优惠政策请教以下问题:
1、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该如何在两者之间分配?
2、免税水产品初加工后余下的下脚料,如虾头、虾壳是否属于免税范畴?
答:1、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整个企业笼统免税,而是对需要鼓励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给予减免税,对企业经营的应税项目按规定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法》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9百零二条等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项目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要求纳税人对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并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之间合理分摊,这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规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具体分摊方法。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有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企业的期间费用的分摊方法。根据该文件规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可见,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暂无硬性规定,在税收政策对这一问题明确之前,企业也可以暂按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分摊方法,并一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精神,只有列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所得项目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未列入的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执行此项政策关键看免税水产品初加工的下脚料是否进行了深加工,如果将虾头、虾壳等下脚料直接出售,显然没有深加工,仍然属于免税范围。但如果把虾头、虾壳经切碎、发酵等环节制成虾酱,则不再属于初加工,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