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法明确规定过逾期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曾经有地方税局要求外资企业依据前对内资企业的国税发〔1998〕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征收所得税,请问,这样要求合理么?该通知能否适用于外资企业?该通知是否已经部分或全文作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则上是已经被新法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也已经明示“全文失效”。
新税法下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新法之下的“逾期未退”没有更明确的规定。我们理解,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参照原来国税发〔1998〕228号中的精神进行判断处理,但企业如果能举证“收取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