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对外承包工程工期都较长,可能在一年以上,一般在工程完成后才能收回款项。在此种情况下还要求必须要进行收汇并核销后才能办理退税吗?
答:对于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四个: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远期结汇的。也就是您讲的这个问题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除外。对于远期结汇的,可以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先行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在实际结汇后凭外汇管理局的实际结汇证明向退税办理核销手续,否则,应当将前期的已办理的退税征回。远期结汇是指超过210天以上的为远期结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另外,在2008年、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几个文件,均是对外承包工程的文件,可参考。《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9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这些文件是关于长期合同如何按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文件,可以长期的经营活动中,退税率会发生变化,如果按文件要求备案的可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详见以下说明。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按2007年7月1日之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2007年7月1日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