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货物(设备),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能抵扣?国税函〔2009〕158号是否是例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贵公司所购入的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有事实证明已办理了进口事项并已验收入库的,就不符合文件中的“实际发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文件,是针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当时免征增值税,但在2009年1月1日后,自行提前解除监管,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如符合抵扣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情形与进口货物应征增值税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