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你好!我公司今年发生了调整去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由于08年已经做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已经确定了08年的应纳税所得。我现在申报09年所得税时,对于09年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是回到08年调整08年应纳税所得并重新计算08年的所得税?还是将此调整损益并入09年应纳税所得?如果并入09年应纳税所得,在新所得税申报表里哪个表反映?(新所得税申报表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规定:“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因此,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事项,2009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涉及补税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不体现在2009年利润表上,在2009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此数不可以做为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也不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