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本电脑专用发票丢失,我们还没有认证,现在的补救办法:1、税务局称办理挂失登报手续等,手续比较复杂;2、将记账联复印加盖公章,我们在本单位认证后记账,还有什么手续吗?或者更好的处理办法?
答:贵公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情形,首先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应登报挂失,挂失后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取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