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临时建设的售楼处(项目完工后拆除)还要缴房产税?请提供政策依据的文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售楼处是为销售服务的,它们的实际使用状况并不符合上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财税地字〔1986〕8号文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范围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