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是香港一家公司,在分配2008年度的的税后利润时,是否需要按应付利润的10%代扣代缴香港股东的企业所得税。我国与香港是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优惠协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香港……(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税率为5%)。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人分配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贵公司在为香港股东分配利润时,应该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由于我们与香港地区签定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贵公司在代扣所得税税款时视贵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适用的协定税率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