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通过对中国税网以往的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及其他各种渠道的问题解答进行分析,我们总结出广大读者普遍关心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以及账务处理等等的各类问题为读者目前最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其次,个人所得税直接关乎我们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凡涉及与个人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及财产转让所得等等的各类问题,都是我们中国税网会员关注的焦点话题。再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财产行为的税收问题及开具与取得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征管疑难问题成为广大读者关注的话题。2009年执行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乎上述新政策方面的问题又将会成为广大客户读者今后最关注的焦点话题。关于上述新政策方面的问题又将会成为广大客户读者今后最关注的焦点话题。我们中国税网将以不同形式进行分类归纳整理,以此奉献给我们的广大读者。
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为职工过年发放年货、职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它是否属于职工生活、卫生保健的非货币性福利?有的税务部门说列举项目中没有,所以不能列支,但列举项目后有“......等”字呀。税务部门说税法“等前不等后”,即“等”之前的可以扣除,“等”之外的不包括,有这种说法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中职工福利费列举是穷尽式列举。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均不得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为职工过年发放年货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2、一般企业在组织职工旅游时,有办公室组织,也有工会组织等情形。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关键看是哪里组织的,以什么名义组织。
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税前扣除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否则不能直接计入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若是以企业名义为单位职工搞福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并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的,“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应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所以,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如果不属于上述工会经费,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而应计入工资总额,并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