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项目转让信息平台”购买了其他公司一项在建工程项目,我公司继续建设完工后对外销售,营业额是否应等于销售收入减我公司购买的在建工程原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定,……(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转让其购置的在建工程建成后销售不动产,可以全部收入减去在建工程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