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基建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用于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发生的油费、通行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1、所述企业职工班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发生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分配记入“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
2、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