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假设某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全部为应税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根据会计制度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若本年度事业收入为1000万元,上缴结余200万元,是不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收入为800万元?
2.某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为应税收入,本年度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为1000万元。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为900万元,计入事业收入科目核算。这样会计报表体现的收入总额为900万元,是不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收入为900万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因而,对于贵企业上述所说的两种情况都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该事业单位应将其年度各种收入都加在一起为收入总额,再减除其中的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为应税收入。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条例中有具体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而,第1问中提到的“上缴结余200万元”应按照上述规定如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2问中提到的“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为900万元”如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的事业单位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则可列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